第二篇 · 02 决策讨论区
02

中德商务 决策

很多中德项目,都卡在拍板这一步。中德企业的决策方式有何不同,双方又该怎样一起做决定?

中国拍板快,边做边改;

德国拍板慢,一锤定音。

第一部分

中德决策逻辑

维度
中国
德国
会前准备先谈共识 vs. 先备数据
中国共识往往在会前就谈好了:私下沟通,争取支持。开会更多是把已经商量好的事确认一遍。
德国数据通常在会前就备好了:材料提前发出。开会主要是为了核对事实。
思路通盘考虑 vs. 按部就班
中国习惯看全局做决定。各部分之间怎么牵连,往往比逐项细节更受重视。执行中有调整,本在意料之中。
德国习惯把项目拆成模块来决定。一项定了,再讨论下一项,很看重先后顺序。
决定权重信号 vs. 重授权
中国更看人:谁说话管用,谁的意见分量就重。领导的态度常常比会议议程更重要。要看懂层级,留意幕后真正拍板的人。
德国更看职位:谁有授权,谁说了算。没有授权,决定通常不作数。组织架构图基本能告诉你该找谁。
风险重关系 vs. 重合同
中国风险更多通过关系来化解。平时互相帮衬,出了事往往有人帮着兜底;彼此信得过,风险也就小一些。
德国风险主要通过合同来管控。出了问题怎么补救,事先写进条款。守规矩、讲合规,是赢得信任的基础。
责任落在人 vs. 落在制度
中国出了问题,往往追到当初拍板的那个人。决定也不是一锤子买卖,情况一变,可以重新商量。
德国出了问题,先查流程和制度,而不急于追究某一个人。决定更像一条直线:定了就结案归档。
执行边做边改 vs. 照章执行
中国决定常常在执行中不断成形:边干边改,根据反馈调整计划。
德国执行主要是照着决定落实。一般只做约定范围内的事,要改,通常得重新授权。
误读

德方还在等完整的分析和正式的授权,中方可能早已凭老板一句话动起来了;中方拍板快、拍完还在改,德方却往往认为决定一旦做出就该算数。

弥合之道

跟上对方的节奏。在中国,要读懂信号,并预料到计划可能还会变化;在德国,要备好数据、拿到授权,决定一旦做出就当作定论,要改,就得走正式流程。

第二部分

深度解析两国内部:怎样决策,正在怎样变

切换中国 / 德国

中国:决策方式及其变化

1.中国决策的变化:从老板拍板,到规则与政策划定边界

老板拍板规则与政策

长期以来,中国企业的决策大多是高层一个人说了算。企业主和管理者靠个人关系网获取机会、信息和建议;西方管理理论里的那套决策步骤,在这里要简化得多;决定落实得也快,部分原因在于正式规则执行得比较宽松。1

如今,这种个人权威受到了更紧的约束。自 2024 年 7 月起,修订后的《公司法》规定,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,承担与董事相同的义务和责任;2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公司,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,监事会中已有职工代表的除外。3政策风向同样举足轻重:一旦高层释放的信号让人觉得政策不好把握,企业就会少投资,制造业尤其如此。4在很多中国企业里,依然是一个人说了算,但这个决定越来越多地要在规则和政策划定的边界内做出。

启示:看中方伙伴的决定,不能只看商业逻辑。要问清楚是哪些规则和政策导向在框定它:合乎当前政策方向的提议往往推进得快,不合的可能就此搁置,却没有人明说不行。

2.谁拍板,要看企业归谁所有

在中国,决定权跟着所有制走。在国有企业里,法律如今要求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,重大决策要先经党组织研究,再提交董事会。5在民营企业,通常是老板或一个很小的高层团队拍板,正式步骤不多。1外资企业则在把决定权下放到离市场更近的地方:如今有 40% 的在华德企表示,中国业务比以前更独立于总部,这一比例一年内上升了 12 个百分点。6所以,同一份提案,跟这家伙伴谈要几周,跟那家谈可能只要几天。

启示:谈判之前,先摸清决策路径。对方是国企,就要准备好走几轮正式程序;是民企,重点是说服老板。同时也要给你们自己在中国的团队足够的授权,才跟得上本地的节奏。

3.先试点,再推广

自 1980 年以来,中国有相当一部分政策是先在选定的地方试点,再向全国推广。不过,试点往往放在较富裕的地方,还能得到地方额外的投入,所以试点的成功未必能复制到全国。7中国企业也是类似的思路:早试、快改。中国的电动车新势力推出一款新车大约只要 20 个月,是全球车企的一半,部分原因是测试还没完成就开始准备生产模具,软硬件也分开开发。8德国企业越来越想学这一套:在计划深化与中企合作的德企中,46% 希望适应“中国速度”。9

启示:中方伙伴往往细节还没全定就先动起来。要尽早商定试点的哪些部分可以调整,也别以为试点成功了,全面铺开后就一定照样成功。

4.定了,也未必定死

在中国,协议过去常被看作可以调整的,书面合同约束不到的地方,由关系来兜底。随着法制的完善,这种情况正在改变:在合同能够得到执行的地方,合同正越来越多地接过过去由关系承担的角色。10灵活性还在,只是正逐渐从私人间的默契,转移到书面条款里。

启示:成本、政策或需求一变,对方就可能要求重谈条款。事先约定好变更怎么提、怎么定,并把调整机制写进合同。

决策全流程:从收集信息到调整

环节通常的做法对德方意味着什么
收集信息企业主和管理者很依赖个人关系网,靠它发现机会、获取信息、听取意见。光靠正式报告,往往很难左右决定。能不能进入决策者信得过的信息圈子,同样很关键。
拍板决定权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很小的高层团队手里,步骤比西方的决策模型简单得多。说服了对的人,决定可以来得很快;说服不了,可能会很慢,甚至没有下文。
看不清形势时政策信号一不明朗,企业就削减、推迟投资。对方犹豫,可能是在看政策,而不是对这笔生意有疑虑。不妨问问他们在等什么信号。
执行为了赶上市时间,测试和验证还没完成,工作往往就开始了。合同和规格还没最终敲定,工作就可能已经开始。要尽早讲清楚哪些步骤必须正式签字确认。
根据反馈调整试点和第一版早早推出,再不断完善;不过试点的结果,放大规模后未必还成立。把第一版当作起点。设好复盘节点,双方一起调整。
情况变化时调整合同管不到的地方,靠关系来兜底;不过随着合同越来越能执行,这个角色正逐渐由合同接过去。对方可能要求重谈条款。事先约定好变更怎么处理。

来源:1, 4, 7, 8, 10

德国:决策方式及其变化

1.德国决策的变化:从协商共识,到规则增多、提速压力加大

协商共识规则与提速压力

几十年来,德国企业一直在一张密密的合作网络中做决策,职工委员会(Betriebsrat,由员工选举产生、代表员工参与企业决策的机构)、工会、银行和行业协会都在其中;比起速度,它们更看重长期稳定。111996 年,三分之二的员工所在的企业设有职工委员会。12

到 2025 年,这一比例已降到 42%。12与此同时,正式规则却越来越多:员工大约 22% 的工作时间花在汇报、文档和其他行政事务上。1373% 的德国高管认为决策慢拖累了增长,高于 68% 的国际平均水平。14德国企业做决定依然审慎,只是桌边的合作方少了,要守的规则多了,提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。

启示:德方伙伴在做出承诺之前,会要文件、合规审查和审批。这些材料要尽早、备齐提供,因为在德国,缺材料对决策的拖累,远比一场艰难的价格谈判大得多。

2.谁拍板,要看企业类型

德国股份公司实行双层制:董事会(Vorstand)负责经营,监事会(Aufsichtsrat)任免并监督董事会,权力比中国公司的监事会大得多。董事会默认集体决策,某些重大交易须经监事会批准,所以重要决定要跟着董事会、监事会的会期走。15设有职工委员会的企业,在许多涉及员工的决定上,必须告知职工委员会并与之协商,在某些领域,职工委员会还有共同决定权。16企业主主导的中小企业(Mittelstand,多为家族企业,不少是“隐形冠军”)则不一样:决定权在一个人或一个家族手里,所以能快速拍板、不拘程序,不过企业做大后,这个优势会逐渐消失,接班的后代也往往更不愿冒险。17这些企业主很多已临近退休:39% 年过 60,所以几年之内,拍板的人就可能换人。18无论哪类企业,决定权仍然牢牢跟着层级走,即便用上了敏捷方法也是如此:在德语区企业中,74% 的管理者自认为具备敏捷思维,而认同这一点的员工只有 39%。19

启示:跟大公司合作,时间表要围绕董事会、监事会的会期和职工委员会的参与来排。跟中小企业(Mittelstand)合作,要和老板建立关系,也要尽早问清五年后由谁掌舵。无论哪种,都要讲清楚项目团队自己能定哪些事。

3.谨慎写在流程里

德国企业对风险看得很重。81% 的德国高管认为,增长目标和风险纪律之间存在根本冲突,国际上这一比例为 62%;只有 19% 的企业在增长决策一开始就让风控和财务团队参与。14这些团队往往介入得晚,充当最后一道关,所以顾虑要到临近拍板才冒出来,而不是从一开始就参与塑造决定。

启示:一开始就把风险、财务和合规方面的论证摆上桌。提前回答了这些问题的提案,在德国企业里推进得更快;等到最后才接受审查的,就慢得多。

谁拍板、要多久、怎么走流程

企业情形谁拍板时间流程
企业主主导的中小企业(Mittelstand)企业主或企业主家族。快,步骤少。依靠企业主的经验和全局把握;企业做大后,速度优势会逐渐消失。
股份公司(AG)董事会集体决策;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交易须经监事会批准。跟着董事会、监事会的会期走: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开两次会(非上市公司可以只开一次)。业务部门准备方案,董事会决定,必要时报监事会批准。
涉及员工的决定管理层;设有职工委员会的,要和职工委员会一起决定。对招聘、调岗和普通解雇,职工委员会有一周时间提出异议。要告知、要协商;属于共同决定权范围的事项,还须取得同意。谈不拢的,交由劳资调解委员会裁决。
增长与风险决策业务负责人,加上财务和风控团队。风控和财务团队审核得晚,常常拖慢进度。风控团队通常最后才介入;只有 19% 的企业从一开始就让他们参与。

来源:14, 15, 16, 17

第三部分

中德决策真实案例:问题出在哪,怎么解

案例 01

从僵局到收购:中德合资企业的死结是怎么解开的?

化工原料合资企业 · 德国南部与长三角 · 2010

一家德国中型企业与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在长三角合资,生产某些化工原料。按照合资合同,总经理由中方委派。

时间一长,问题暴露出来:这位总经理缺乏经营市场化企业的经验,还是按传统国企的路子管理公司。结果企业连年亏损,资金链也越绷越紧。德方想出手干预,由自己主导扭亏。作为国企的中方不同意。双方几次激烈交锋,始终谈不拢。

德方随后把问题捅到了中方合作伙伴在北京的母公司。然而,在这个层面谈,也没谈出结果。最后,合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在当地党组织的支持下出面,启动了调解。

调解人认为,矛盾已经到了这一步,公司再共同经营下去已不现实。与其一件件去解决分歧,不如从结构上解决:由一方股东买下另一方的股份。

在调解人的主持下,德方最终收购了中方的股份,公司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。新的管理团队上任后,成功让公司扭亏为盈。

案例 02

谈妥的交易为何一夜生变,又是怎么重启的?

食品行业并购 · 德国北部与长三角 · 2018

一家德国食品行业的中型企业,想收购一家中国民营企业,扩充自己在中国市场的产品线。谈判起初很顺利,气氛也不错。

中方由公司创始人、老板兼总裁亲自出面谈。德方介绍了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发展规划,讲了自己看到的战略机会,并根据一份详细的商业论证,报出了自认为公道的收购价。中方老板同意了,双方约定第二天敲定交易条款清单(term sheet)。

可第二天一早,气氛全变了。中方老板突然不想往前推了。谈判拖拖拉拉,之前谈好的条款又被翻了出来,一点实质进展都没有。德方谈判团队越来越沮丧:在他们看来,主要商业条款早已谈妥,中方怎么突然就变了卦?

后来德方才弄清是怎么回事。第一天谈判结束后的晚上,中方老板和妻子商量了这笔交易。她虽然在公司没有正式的管理职务,却深度参与经营,在重大决策上实际很有分量。她对这笔交易有顾虑,尤其觉得价格太低。

德方的本地顾问因此建议,别再在谈判桌上逼老板,而是第二天晚上办一场宴请,并特意邀请老板的妻子出席。饭局让双方有机会在更轻松的场合见面。席间,德方 CEO 直接向老板的妻子讲了这笔交易的道理、德方对公司的规划,以及为什么认为这个报价是公道的。这番交流打消了她不少顾虑。

第二天上午重新开谈时,僵局已经不见了。双方得以继续谈下去,最终就条款清单达成一致。

案例 03

同一个决定,两种理解:说好的计划为何一变再变?

家电供应项目 · 德国与中国 · 2021

案例发生在一家德国家电制造商和它的一家中国零部件供应商之间。德方派了一位新上任不久的项目负责人,牵头一个联合项目,团队里既有德国制造商的同事,也有供应商在中国的团队。

这个项目前前后后讨论了很长时间,细节谈得相当深入。进入实施阶段之前,两家公司开了一次正式的启动会,明确了时间表、里程碑和预期交付成果。所有人都同意了这个计划。

所以,项目没有按约定推进时,德方项目负责人很失望。交付成果有早有晚,格式和详细程度也和规定的不一样。在他看来,双方明明共同承诺了一个清楚的计划,现在时间表和交付成果却变了,这说明对方不靠谱,或者对已经做出的决定不够上心。

中国供应商团队的感受却不一样。德方花了那么长时间才走到起点,他们本来就有些意外。在他们看来,这个项目讨论得太久了,各种方案、各种情形都要细细推敲。为什么非要把这么多可能性都分析一遍才能动手,他们并不总是明白。

项目终于进入实施,他们松了一口气。对他们来说,约定的时间表和里程碑是开工的基础,不一定是不能调整的死计划。他们预料,随着工作推进、新信息出现,一些细节自然会变。

于是,双方带着不同的假设进入了实施阶段。德方项目负责人认为,项目已经到了一个稳定的决策点;中方供应商团队则认为,项目进入了边做边调的实施阶段。随之而来的变化,一方看作不守约定,另一方看作推进项目的正常过程。

第四部分

中德共同决策实用建议

目的不是让中方决策慢下来,也不是让德方决策快起来。两种决策方式,在各自的体制里都行之有效。真正有用的,是让整个过程对双方都看得见:做的是哪一种决定,还有谁需要点头,哪些地方还可以变。

弄清谁真正拍板,而不只是谁坐在桌前。

在中国,坐在你对面的人,不一定是最后拍板的人。这因企业类型而异。在国有企业,重大决策有党组织参与;5在民营企业,决定往往由老板和一个信得过的小圈子做出。在合资企业,一旦矛盾升级,母公司和地方政府可能起决定作用(见案例 01)。问问对方或本地顾问,还有谁需要同意,并在日程里给这些环节留出时间。

给非正式的见面留出空间,结识其他关键人物。

在创始人或家族主导的企业里,谈判中没有正式角色的人,可能也要先信任你,才会支持一笔重大交易。一顿商务宴请或一次实地参观,能让他们亲自认识你,这是光靠商业论证替代不了的(见案例 02)。

别以为谈判桌上一句“好”,决策就结束了。

如果看似谈妥的事又被提了出来,中方内部的决策可能还没走完(见案例 02)。与其向点头的那个人施压,不如问一个中性的问题,给对方留出说明下一步的余地:“在我们起草条款清单之前,贵方还有哪位需要过目吗?”

给你们在中国的团队足够权限,就地答复。

用书面形式约定:哪些决定中国团队可以自己做,哪些需要总部批准,总部多快给答复。中方伙伴往往期待按本地的速度得到答复,很多德国企业也已经在往这个方向走:如今 40% 的在华德企表示,中国业务比以前更独立于总部。6

别把决定得慢,当成对方没兴趣。

等得久,往往是在走程序,而不是在犹豫。在规模较大的公司,德企通常有固定的审批步骤:业务部门准备方案,董事会集体决定,重大交易报监事会批准,涉及员工的还要有职工委员会参与。1516

会前提供完整材料,风险也要写进去。

把全套材料提前发过去,包括合规、责任和最坏情况的预案。德方通常会前看材料,开会时只做确认,所以材料里缺一块,决定就可能拖上几周。风控和财务团队往往最后才介入,做最终把关;14提案如果已经回答了他们会问的问题,就更有可能按期通过。

改动说好的计划之前,先告诉对方。

一份简短的说明就够了:改什么、为什么改、哪些不变。在中国,执行中调整计划很常见,往往不需要重新审批。但在德方看来,不打招呼的改动,可能就是背离约定(见案例 03)。

讲清楚你这边谁能拍板。

尽早告诉德方:桌前的人能不能当场拍板,哪些事项还要总部批准。德方通常会确认对方有没有决定权,知道这一点,他们才好安排。在中资控股的德国企业里,这一点更加重要:据职工委员会反映,德国当地的管理层没有中国总部点头,往往做不了主。20

给每项决定标明状态。

在会议纪要里,把每一项标为“已定”(改动需双方批准)、“待完善”(预计会改,改前通报)或“未定”(仍在讨论)。很多分歧,争的不是决定的内容,而是它有多大约束力(见案例 03)。这样,中方有了动手的空间,德方也有了一份清楚的承诺记录。对标为“待完善”的事项,要事先约好什么时候复盘。

用同一份决策日历。

把双方的审批环节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:德方的董事会会议、职工委员会的期限和风险审查;中方的总部审批、国企合作方的党委会,或家族内部的商量。这样,等待的时间更容易理解,延误也能早发现。

事先约定升级机制。

在合同里写明逐级升级的机制:先由项目负责人协商,不行再交管理层、母公司,最后一步是调解。如果股东陷入僵局,解决办法可能要来自公司外部,比如母公司、地方政府或调解人(见案例 01)。有了约定好的路径,双方都能往前走,谁也不丢面子。这也顺应了中国更大范围的变化:能够执行的合同,正越来越多地接过过去由关系承担的角色。10

联合团队的共同决策规则

决策环节团队规则
会前德方提前发出完整材料;中方说明在决定生效前还有谁需要同意。
会上每项决定标为“已定”“待完善”或“未定”,并写明负责人和日期。
达成一致后双方确认还需要哪些内部审批、什么时候完成。
执行中先通报,后改动;改动“已定”事项须双方批准。
情况变化时在约定的复盘节点上重谈条款,而不是一事一议。
卡住时按约定的升级机制逐级上报:项目负责人、管理层、母公司,最后是调解。
第五部分

常见问题

中国拍板快,边做边改;德国拍板慢,一锤定音。中国的商业文化私下凝聚共识,看关键人物的信号,更多借助关系来管控风险;德国的商业文化提前备好数据,按正式授权办事,更多依靠合同来管控风险。

因为德国的效率体现在执行上,而不在决策本身。德企把功夫下在前头:先收集数据、排查风险,拿到董事会和职工委员会的正式批准再做承诺,这样计划执行起来就不会出意外。德国高管自己也感受到了代价:73% 的人认为决策慢拖累了增长,高于 68% 的国际平均水平。

关系,也就是个人关系网,在决策的好几个环节都有影响。企业主和管理者靠它发现机会、获取信息、听取意见;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,过去也常常兜住合同管不到的风险。这一点正在变化:随着中国法治的完善、合同越来越容易执行,书面条款正逐渐接过过去由关系承担的角色。

既要料到快,也要料到变。说服了对的人,决定可以来得很快;细节还没全定,工作往往就已开始;成本、政策或需求一变,谈好的条款也可能重谈。要弄清还有谁需要同意,给本地团队足够的授权,跟上本地的速度,并在合同里写明变更怎么提出、怎么决定。

把决定的类型说清楚。在会议纪要里,把每一项标为“已定”(改动需双方批准)、“待完善”(预计会改,改前通报)或“未定”(仍在讨论)。用一份共同的日历列出双方的审批环节,并约定一套以调解收尾的升级机制。这样,中方有了动手的空间,德方也有了一份清楚的承诺记录。

第六部分

参考文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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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wis, I. K., & Wang, E. "A New Chapter: Next Evolutionary Phase of the New PRC Company Law: Corporate Governance." CGj, The Hong Kong 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, 25 July 202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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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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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hang, Q., et al. "How to Enhance Supplier Performance in China: Interplay of Contracts, Relational Governance and Legal Development."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perations & Production Management, 40(6), 777–808, 202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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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all, P. A., & Soskice, D. (Eds.). Varieties of Capitalism: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200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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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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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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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PwC Germany. "Agile Studie 2024/25: Agilität als Motor der Produktorientierung" (survey of over 200 companies in Germany, Austria and Switzerland). PwC, 2024.
20
Bian, S. "Der abwesende Partner in der Sozialpartnerschaft: Veränderungen der Mitbestimmungspraxis in Betrieben mit chinesischen Investoren." I.M.U. Mitbestimmungsreport Nr. 84, Hans-Böckler-Stiftung, April 2025 (summarised in the Hans-Böckler-Stiftung press release of 2 April 2025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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